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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场所管理规定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场所管理规定

(文号:广师大〔2019〕362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严格执行录取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遵守各项廉洁自律规定,实现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招生“阳光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取场所是指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场所和录取新生的阅档机房。

第三条 招生录取场所是网上远程录取的关键场所,也是储存重要数据和录检工作的操作场所。

第四条 为保证招生录取场所的封闭性,在招生录取期间,除视察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录取场所。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凭学校招生就业办印制的《录取工作证》出入录取场所,不得将《录取工作证》转借他人。

第六条 对故意扰乱招生现场秩序、干扰录取工作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为确保数据的安全,工作人员只能使用指定电脑,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工作结束后及时离开录取工作场所。

第八条 不得在计算机上从事与招生无关的操作,严禁越权操作数据、网络扫描、网络攻击、释放病毒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要爱护计算机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任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随意更改、拔拆,不得随意设置密码等。

第十条 发生计算机故障等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并及时与网络技术保障人员联系。

第十一条 学校网络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招生录取场所计算机维护、计算机安全和网络安全等工作,保障安全和快捷的网上录取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招生录取场所的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