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学生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549号,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8日)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生活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相关责任

 

第四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和资助工作,学校成立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学院成立奖助学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和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工作组成员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及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成员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无党支部的班级,可由副班长参与)、助学委员、班生活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班人数的1/3,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名单报工作组)。

第五条  领导小组、工作组和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等相关资助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等相关资助工作。

(二)工作组

1.负责对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准确掌握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确认困难认定等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报学生处复核备案。

2.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等资助的评审、公示等工作。

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指示和精神。

(三)工作小组

1.工作小组负责调查了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在校的生活情况,并进行排序和分级,汇总报所在学院工作组,协助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工作。

2.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等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3.将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指示和精神准确无误地传达给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 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七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告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学生填妥《申请表》,并承诺填报材料真实有效。

(三)审核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工作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对申请学生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情况,汇总后报学院工作组复核。(2)各学院工作组负责复核汇总下属班级工作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审查。(3)学生处助学工作科负责审查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导入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受助资格认定。

(四)公示。名单认定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五)建档。学校学生处负责建立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将组织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条  由于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化及其他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原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其家庭经济收入变化已基本摆脱经济困难,撤除其认定资格。

(二)原本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上报有关部门确定能否认定及建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或暂停其受助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放款项。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党团)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日常消费水平明显超出一般学生正常消费水平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活动者,不热爱劳动者;

(六)助学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七)受助期间退学者;

(八)处于休学期间者。

第十三条  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受助资格档案建立和评审奖助学金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位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须完成一定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服务的统计、核实和考察由各学院奖助学工作组负责。学生处将不定期组织抽查、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意外事件,从而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第三章 第三章  绿色通道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绿色通道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数缴纳学费的全日制本、专科大一新生(含当年专插本学生)。

第十九条  通过“绿色通道”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二十条 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生活费欠缺,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可在学校“绿色通道”申请新生爱心资助。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爱心助学金”、“爱心礼包”等相关资助。

 

第四章  大学生新生资助专项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申请条件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本专科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新生资助专项标准

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支付,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二十四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工作组审核相关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候选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流程进行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大学生新生资助专项的学生的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要求其全额退还资助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困难补助是指对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进行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困难补助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八条  申请的条件

(一)凡符合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条件者。

(二)由于学生本人或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发生突发性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严重经济困难,影响到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品行端正,学习认真刻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关心集体,积极上进,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补助:

(一)不努力学习,一学期内出现三门以上课程(含三门)重修,以及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此补助。

(二)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意外事件,从而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享受此补助。

(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吃穿超度,铺张浪费者。

(四)受纪律处分和学校通报批评者。

第三十条  申请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递交困难补助申请书,向所在班委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所属班级工作小组通过日常考察,了解该生的实际情况,在该生递交的困难补助申请书上注明考察评议意见,提交各学院工作组审核。

(三)各学院工作组根据申请补助学生的具体情况和所在班的意见,综合审核后,在困难补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上交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全面地评议和审批,对批准的学生发放不同等级金额的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困难补助的金额按学生的具体情况和造成困难程度分为三等:

(一)一等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本人病重,需住院治疗(凭医院证明),或家庭发生突变(家人亡故,家庭失去经济支柱),一次性补助不超3000元。

(二)二等补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遭遇突发事变后,无法维持学生在校的正常生活,一次性补助不超2000元。

(三)三等补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当地贫困线,遭遇突发事故后,影响学生在校的正常生活,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

2.进校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等生活用品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御寒物品。

3.因家庭经济困难,寒假无法回家过春节者,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元。

第三十二条  困难补助的管理

(一)困难补助具有不定性,有需要的学生每学期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由学生处复核。

(二)学生处建立困难补助档案,统一规范全校困难补助的认定、管理和补助款项的发放。

(三)经费从学校学生奖助学金中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办法》(广师院〔2017〕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