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学生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文号:广师大〔2019〕550号,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指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的勤工助学管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学校教师利用课题研究经费聘用学生开展科研活动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我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管理、指导和服务。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起草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薪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内容实施监督和管理。

(三)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学生校内勤工助学补贴发放手续。

(四)调解校内外勤工学生与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维护学生和用工部门的合法权益,解决学生校内外勤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因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联合其所在学院负责助学工作辅导员及时调整或终止其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定期组织培训,或组织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等相关教育工作。

(七)开展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资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各用工部门指定一名老师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各学院负责助学工作的辅导员管理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组织本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各用工部门按学校每年划拨的校内勤工助学资金预算额,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本部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于每学期末向学生处申报下一学期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计划数。

(三)对新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负责本部门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与工作考核。

(五)每学期正常用工月份月底前,按时汇总提交本部门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登记表。

(六)协助学生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帮扶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招聘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设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为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当年度学校事业收入的5%计提的学生奖助学基金中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

(三)其他。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范围,按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普通高校大学生资助文件精神执行。

(一)用于支付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由学生处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生处根据学校财务处每年预算划拨的专项经费编制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计划数,并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以工时定岗位,按需设岗、合理布局。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学生处在学校勤工助学经费能够承担的范围内确定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和数目,原则上仅在与学生教育培养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一线学生服务单位设置固定岗位,设置时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从紧设置,原则上不再增加岗位数量(学生人数变动较大校区的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余单位因教工人事缺编或紧急重要公务等原因,可以申请设置临时岗位。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一)校内各用工部门统筹设置本部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并制定用工标准和和岗位职责,明确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安排和岗位数量。

(二)每年6月和12月,各用工部门向学生处申报下一学期拟设置的校内勤工岗位计划,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通过综合学工系统上报学生处审批。

(三)学生处根据各用工部门申报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编制学期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在经费预算内审核岗位计划数,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用工部门。

(四)如有其他临时性需要,各用工部门可通过综合学工系统提前向学生处申请设置临时性岗位,填写《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待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录用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所需勤工助学学生由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面向全校招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每学期用工前,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达成一致用工意见后,由各用工部门统一上报“同意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到学生处备案,并组织学生签订有关协议。各用工部门每学期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固定不变,用工部门不得单方面解聘学生,如确系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用工部门需提前一周告知勤工助学学生,并及时与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沟通联系,申请更换人员,并将调换结果报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生活简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5.工作积极,责任心和事业心强。

6.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二)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1.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空缺数、岗位要求,发布招聘信息;

2.学生通过综合学工系统申请相关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并提交书面申请;

3.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到相关用工部门进行双向面试。用工部门和学生达成同意勤工助学意向后,报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和学生处审批,并由用工部门对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后,推荐到各岗位。

4.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校内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定期跟踪调查、工作鉴定及相关服务工作。

5.各用工部门录用勤工助学学生须满18周岁,并组织学生签订有关协议。学生处根据各用工部门上报的工作记录表办理勤工补贴的发放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代替各类岗位的全职劳动。原则上,每年春季学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秋季学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部分针对大一新生的岗位除外)。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用工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原则上不超过30小时,学生根据课程情况合理安排勤工助学时间。个别特殊勤工助学岗位,因工作性质和特殊情况,可单独向学生处申请增加工作时间,但每月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为避免影响学生学业,让更多的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同一时间只能参加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确有特殊情况可向学生处单独申请,凡未经申请参加多个岗位者,学生处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和工作薪酬进行调整。

 

第五章  勤工助学报酬的标准、考核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补贴标准,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每小时18.3元的标准执行。

(二)原则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如相关部门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假期用工,需单独向学生处提出临时用工申请。

(三)各用工部门须在每学期正常用工月份月底统计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时间,并统一制作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于每个正常用工月份次月2号前上报学生处(节假日顺延);逾期未报将视为该部门未正常用工。学生处根据各部门提交的考情表办理勤工助学学生补贴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补贴统一发放到学生在财务处备案的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的劳动薪酬标准,可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提出调整计划,上报学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用工部门以及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用工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工部门有权对学生劳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奖惩意见,对不遵守纪律、敷衍了事的学生,需提前告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待学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辞退。

(二)用工部门一旦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用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学生本人三方协调解决。

(三)用工部门应定期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如实反映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学生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工作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工作。

2.学生有权要求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协调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学生有权根据用工的规定获得报酬,并有权要求用工部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二)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2.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除临时性岗位外,原则上每学期勤工助学学生固定不变,工作调换或辞职均以学期为单位重新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辞去勤工助学工作,须提前一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变更或因辞职学生的校内勤工助学用工协议自然废除。凡无正当理由中途离岗者,取消其近一年内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若干,予以表彰。

(二)设立“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

(三)从以上获奖者中推荐表现突出的学生参加省市相同类型活动的优秀评比。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岗位调整、终止上岗、取消上岗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者。

(二)擅自以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秩序者。

(三)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部门或个人提供虚拟证明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者。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师院〔2017〕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