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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545号,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文件的通知》(粤教贷〔2007〕4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贷〔200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助学办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无需担保,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人民币个人信用贷款。

第四条  目前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是学费贷款(学费未超过贷款最高额的,贷款金额可包含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具体业务设在“助学工作科”),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办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办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配合学校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学生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五)在贷款学生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新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处安排的各项资助工作。

第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的助学贷款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九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知识讲座,建立相关宣传网站,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各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各学院要教育他们毕业后及时还款,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誉。

 

第四章     贷款对象与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本专科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用于缴纳当年的学费(年度学费未超过贷款最高额的,可申请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学生不得对以前年度未交学费等款项进行追贷。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刻苦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八) 符合国家规定及贷款银行、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

(二)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贷中心。

(三)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组织贷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系统导出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其中,续贷学生只需提供《申请表》及《家长承诺书》。

(四)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学校助学工作科。

(五)助学工作科对相关材料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办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助学工作科根据省助学办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等。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助学工作科。

第十七条 助学工作科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检查学生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将助学贷款缴纳贷款学生的学杂费;若有贷款结余则转付给贷款学生。

 

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贴息手续按当年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政策要求办理。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助学工作科根据省助学办的通知,于每年末将学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助学工作科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高校部门预算。

在每年10月30日前,助学工作科根据省助学办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交由财务处按时将资金划转至省助学办。

 

第八章     贷款贴息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学校学贷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助学工作科审查同意后,报省助学办,由省助学办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助学工作科为其办理贴息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各学院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3天内向助学工作科汇报, 助学工作科在知会贷款代理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在助学工作科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各学院未征得助学工作科同意,为贷款学生擅自办理学籍变动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各学院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助学工作科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助学工作科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助学工作科。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助学工作科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助学工作科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还款账号,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协调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可在每年1月-10月和12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提前偿还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借款毕业生务必在贷款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把每一笔贷款本息足额存入预留账户,根据自己的贷款笔数,逐年还清所有的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三条  助学工作科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应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经办银行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三)上级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经办银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全校的助学贷款工作如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等进行全面考评,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贷后管理的责任,学校将各学院的还贷违约率与需求贷款的额度、助学金分配名额等挂钩。

 

第十三章  受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受助学生应秉持“诚信、感恩”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年内应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益活动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证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前提下组织进行的,并利用个人时间、精力、技能、资源,自愿、无偿地服务于社会生产、生活和他人的行为。活动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社会治安、帮助他人、社会援助及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其他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广师院〔2016〕37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