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548号,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8日)
为了更好地激发少数民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将来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助学金来源于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专为少数民族学生而设立的单位(个人)专项资助。
第二条 享受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优良;
(二)热爱民族事业,立志于为民族地区作贡献;
(三)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专业思想牢固;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五)全日制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
(六)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一年级新生除外)。
第三条 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一)以我校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为依据;
(二)按各专业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
(三)学生处根据单位(个人)所提供助学金的数额、评审要求等,确定本次助学金的等级和名额;
(四)助学金分为年度评定和学期评定两种,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四条 享受少数民族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凡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者,要退还所享受的助学金数额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助学金:
(一)严重违反纪律,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因病一学期缺课累计四周以上者;一学期无故旷课5节以上,或事假超过5天者(因父母病危或家庭严重自然灾害而事假超过5天不计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广师院〔2017〕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