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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转学工作程序,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转学工作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发布)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三)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

第三条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转出学校均在广州市范围内的;

(七)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八)跨学科专业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十)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我校学生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4月或10月,由申请转学学生本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转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集体讨论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二)学校审核。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信息公示。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将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学生转学信息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等材料向拟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四)行文备案。若学生申请广东省内转学,且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转出学校和学生申请转入学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办理转学。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照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其他高校学生转入我校程序:

(一)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学生,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将所在学校校长签署同意转出意见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交我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同学校招生部门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证明材料等审核通过后,将材料转送学生拟转入学院审议。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三)拟转入学院审议通过后,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表决,表决通过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四)对拟转入我校的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拟转入学院及专业名称,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按规定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正式发出接收学生转学通知,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我校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在原专业已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要求与转入专业课程基本相同的,经转入学院及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确认,可予免修;其余课程可由转入学院部分认定为选修课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已开设过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八条  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细则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

转学管理实施细则》(广师院〔2017〕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