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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从青年博士教师、 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中选聘专职辅导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每学年从本学院青年博士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中选聘1-3人作为专职辅导员,充实专职辅导员队伍,聘期1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学院从青年博士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中选聘的辅导员,其工作职责,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学院从青年博士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中选聘的辅导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各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各学院从青年博士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中选聘的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

(三)热爱学生,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沟通、语言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辅导员岗位工作要求。

第四章 选聘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 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实施,各学院自行选聘。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各聘用学院根据辅导员配备状况,提出选聘计划,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准。

(二)学校和各学院统一发布选聘信息。

(三)应聘者自愿报名。

(四)各聘用学院组织选聘,并将选聘意见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五)党委教师工作部与党委学生工作部结合选聘计划,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六)拟录用人员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聘任登记表》(见附件),由聘用学院统一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并作为该批辅导员聘任期内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待遇与考核

第八条 担任辅导员的青年博士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可申报学校思政工作相关项目,开展专题研究,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业务素质。

第九条 为保证青年博士教师对于辅导员岗位的精力投入,在青年博士教师担任辅导员期间,可减免原聘任岗位教学工作量的50%。

第十条 选聘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期间,拨付相应的岗位业绩金。

第十一条 为鼓励青年博士参与学生思想教育,学校将青年博士教师担任辅导员作为青年教师岗位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条件之一。青年博士教师担任辅导员任职期满考核合格的,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青年博士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担任辅导员,聘期考核合格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承认其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青年博士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担任辅导员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人数纳入专职辅导员考核总人数计算考核优秀比例,其中考核优秀等级人数单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