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科学、合理地开展辅导员考核工作,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结合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是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单列。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学生评议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辅导员考核的对象为学校专职辅导员。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根据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进行考核。
从青年博士教师、教辅人员和校内管理人员中选聘的专职辅导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参加考核的人数纳入专职辅导员考核总人数计算考核优秀比例,其中考核优秀等级人数单列。
首次参加工作的,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进行评分,不定等次。
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校内外借调且工作时长达半年以上者,视工作表现由学生工作部单列考核,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实施程序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三个方面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结果审定。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辅导员考核的组织工作。
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以辅导员所带学生抽评、所在学院测评、职能部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最终得分按学生抽评占比30%、学院评分占比35%、职能部门评分占比35%核算,满分计100分。
第七条 辅导员需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登记表》(附件1),作为学院测评和职能部门测评的重要依据。
学生抽评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提交的辅导员所带学生名单,按普通学生、学生党员与学生干部相结合的原则,随机抽取所带学生数的25%-40%,总人数不低于50人(含),不超过100人(含),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评议表》(附件2)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参加抽评学生所打分数的平均分,即为学生对辅导员的测评分数。
所在学院测评由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院评议表》(附件3)各项指标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各学院评议为优秀等次(即测评总分≥90分)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参加考核辅导员人数的15%,按照比例优秀等次不足1人的学院按1人算。
职能部门测评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考核对象工作职责和日常表现,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职能部门评议表》(附件4)各项指标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考核过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项评价应客观准确。学院和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评分为95分(含)以上,或评分为70分以下的,须提交评价报告,对评分标准进行说明。
第四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汇总考核情况,提交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建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总名额不超过参与考核辅导员总人数的15%。
(一)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1.优秀:考核分数排名在考核总人数的前15%,且考核分数为90分(含)以上,学生考评分原则上不低于9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无故不参加专职辅导员会议培训或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2)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中遭到投诉,查证属实,辅导员存在严重过失的;
(3)考核学年度因公伤病假、女性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请事假超过30天以上的;
(4)考核当年受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的。
2.合格:未达到优秀等次,考核分数在70分(含)以上。
3.基本合格:未达到合格等次,考核分数在60分(含)以上。
4.不合格: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
考核分数高于60分(含),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辅导员,其考核等次应认定为“不合格”:
(1)考核学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考核年度内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师德师风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被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的;
(3)全年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
(4)学生评价差,学生考评分低于60分的;
(5)不服从工作分配,给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发生突发事件后未能妥善处理,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辅导员工作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8)在辅导员考核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公示、申诉与使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辅导员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复核,学生工作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今后聘期考核、聘任、晋级(职)、调资、奖惩、解聘的重要依据。辅导员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人事处将签署完考核意见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书的形式反馈给被考核的辅导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辅导员个人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登记表》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辅导员,按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辅导员,由学校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优秀辅导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广师大党委〔202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登记表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评议表
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院评议表
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职能部门评议表
5.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