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学生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及《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有关文件内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辅导员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科技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建章立制。建立完善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工作计划,按时进行工作总结,注重工作经验积累与交流,工作方式的创新与发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十一)其他工作。按时参加校(院)召开的辅导员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和各类竞赛活动,认真及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将学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第六条  辅导员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范职业行为。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按总体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根据工作需要,学校适当聘任博士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八条 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别力和法制观念;

(二)原则上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大学期间曾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学校组建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按辅导员任职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按择优原则选聘。

第十条  博士专职辅导员选聘和管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各学院将选聘结果送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人事处和主管领导批准。兼职辅导员管理由所在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培养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人事处和各学院负责辅导员培养、培训工作。

辅导员培训依托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培训体系开展。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学校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需要,专职辅导员需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原则上每周上班时间上课不超过4节。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具备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并采取“双线”晋升办法。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职辅导员)系列职称,具体按学校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3年(从报到时间算起)以后,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者,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申请攻读“专项计划”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以外其他博士学位的,拟申请的专业应与“专项计划”包含的专业一致。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不含博士专职辅导员)工作不满3年者,原则上不能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转岗的,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牵头,与各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辅导员外出挂职、校内外借调到非辅导员岗位,须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协调安排。学校因工作需要对辅导员进行岗位调配,辅导员需服从组织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辅导员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建立辅导员激励竞争机制。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章  辅导员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专职辅导员个人申请,根据工作需要为其提供住宿保障。学校给予专职辅导员每人每月电话补助200元。

第二十三条 依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实施办法》(广师大党委〔2020〕119号),辅导员晋升副科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者;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者;大学本科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者。辅导员晋升副科级后,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可晋升正科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广师党委〔2016〕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