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231号,施行时间:2019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照2020年我校申请成为博士学位点建设高校的要求,为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鼓励我校依据各自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获奖成果、重大科研平台团队、学术论文著作类、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学科建设五部分,奖励经费在学校重大科研成果奖励预算中统筹安排,由科研处、人事处、规划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的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和特聘教授等)。
第二章 自然、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配套奖励
第四条 国家级政府奖按照1:4配套奖励。
第五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按照1:1.5配套奖励;省级政府奖按照1:1配套奖励。
第六条 以上获奖成果级别的界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表的规定为准则,获奖成果必须是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作为获奖单位同时获奖成员必须有我校教职工并且有实际性贡献。
第七条多单位联合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排名第几,奖励按几分之一计算。
第八条 同一单位多人获奖,奖励由排名最前面的人提出分配方案。
第三章 重大科研平台配套与奖励
第九条 理工类
(一)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基地)、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平台纵向建设经费的50%从学校创新强校经费中配套,项目团队奖励50万;
(二)获得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协同创新中心、按平台所获得的纵向建设经费的50%从学校创新强校经费中配套,项目申报团队奖励20万;获得其他省级科研平台、广州市重点实验室,按平台纵向建设经费的20%从学校创新强校经费中配套,项目申报团队奖励5万;若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无建设经费支持的,由学校配套5万作为基本建设经费,项目申报团队奖励2万;科普基地等对学科建设支撑作用不大的平台不配套,也不奖励。
第十条 人文社科类
(一)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按平台所获得的纵向建设经费的50%从学校创新强校经费中配套,项目申报团队奖励30万;
(二)获得省级人文社科基地、智库或其他省部级平台,按平台纵向建设经费的50%从学校创新强校经费中配套,项目申报团队奖励10万;获得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按平台纵向建设经费的20%从学校创新强校经费中配套,项目团队申报奖励5万;获得广东省教育厅的广东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项目团队申报奖励3万;若所获批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无建设经费支持的,由学校配套5万作为基本建设经费,项目申报团队奖励2万。
第四章 艺术类、体育类重大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有影响的国际性、国家最高级别音乐、舞蹈、创作比赛获最高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有影响的国际性、国家最高级别美术与设计展览的美术作品或国际性设计大赛获最高奖作品,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性运动会的比赛获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性运动会的比赛获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奖励
本章的奖励范围是:我校是第一署名单位,奖励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第十五条 我校在职人员(包括特聘教授、返聘退休人员)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50万元的奖励;如入选ESI前1%高被引论文,每篇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被国际、国内科技索引收录的学术杂志论文奖励标准:
1.对被SCI(SCI-E)收录的国际期刊杂志论文,一区奖励4万元,二区奖励2万元, 三区奖励0.5万元,发表在《中国科学》奖励0.5万
2.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同时被收录和索引不再另行奖励),对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及A&HCI光盘版收录的期刊杂志论文, 每篇奖励1.5万元。
4.对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的中文杂志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同时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光盘版收录的,按(SSCI) 光盘版收录的中文杂志论文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5.对在国内人文社会科学权威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T2类),每篇奖励0.5万元。
6.与学术有关的咨询报告、提案被省级以上政府采纳的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在一类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和国外著名出版社)正式出版有书号的研究专著(不包括教材、科普著作、工具书类、编译著、论文集编著等)每部奖励2万元(得到了学校资助的不再奖励),国外学术专著的译著每部奖励1.5万元。
第六章 重大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八条 对自然、人文主持获得的国家与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进行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学校给予30万元进行奖励。
2.凡获得省部级纵向重大(理工超过1000万元以上,人文超过80万),学校给予20万元进行奖励。凡获得省部级重点项目(理工超过300万,人文超过50万),学校给予10万元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主持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及其他单列学科)等高水平项目资助者给予立项奖励5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奖励3万元/项。
第二十条 主持或者参报的其它省部级以上项目,理工类到校科研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到校科研经费达到30万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多人参与项目的,由排名最前面的人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章 重点学科与学位点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经权威部门认证进入ESI前1%的学科,奖励100万元;获批省攀峰重点学科、优势重点学科、特色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批博士学位授权点,奖励50万元;获批硕士学位授权点,奖励20万元。
第八章 二级教学教辅单位完成年度科研经费指标专项奖
第二十四条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学校当年下达的科研经费指标任务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各单位完成当年科研经费指标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分完成基本经费指标奖和超额完成经费指标奖两项,封顶每年100万元(若大于100万元按以下公式计算后,按比例分配)。奖励额度(
)按下式计算:

式中:
为完成基本经费指标奖,
为超额完成经费指标奖。
其中:
=3%*
*Di,

式中:
:学校当年发给某单位的年终完成科研指标奖金
:某单位当年完成的科研经费
Di:某单位当年完成的科研经费比例(60%≤Di≤100%)
:某单位当年超额完成科研经费指标增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本科生的科研学术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要申请配套奖励的科研成果,首先要在科研处进行登记。若是与外单位合作成果,应注明我校成果在其中所占份量,并出示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办法(试行)》(广师院〔2016〕465号)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本学校其它科研单项奖励条款,也相应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考核任务要求的高层次人才或特聘教授,在考核聘期内的所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按引进协议或合同执行,超额完成的成果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上重大科研成果或项目的奖励可作为奖励金发放给个人或团队(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奖励金分配),相关配套经费来源于“创新强校”或“冲补强”经费的财政专项经费,按照纵向经费及其所属来源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执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