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优化整合校内资源、联合申报各级各类项目(以及平台、团队,下同),促进跨学科的校内合作和协同,充分调动项目组成员的积极性,并结合我校对二级单位科研经费年度统计考核的要求,为规范成功立项的项目团队成员所在的二级单位之间经费分配管理,现作以下规定。
第二条 跨二级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经费在各相关二级单位之间分配的方案(以下简称“经费分配方案”),并经全体成员讨论和同意签名后,将经费分配方案和项目任务分工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条 “经费分配方案”在项目合同书(立项)签订两个月之内并且在学校科研工作统计之前提交,只能提交(分配)一次,只能分配给项目组成员,分配给项目组成员的经费总额以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外协费后的数额为限。逾期不提交者,将视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完成的科研经费任务。
第四条“经费分配方案”仅作为我校对二级单位科研经费年度统计考核使用,即分别计入不同成员所在的二级单位年度科研经费。
第五条 “经费分配方案”不作为项目团队成员之间实际应得经费的依据,即项目团队成员实际应得经费应以其在项目团队中所作的贡献作为依据,因为经费涉及到设备采购,材料等,所以由项目团队的负责人和成员合法合理地协商确定。
第六条 为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更好的促进团队合作,促进科研与本科及研究生教学的结合、支撑学科建设发展,机关部处不再作为科研项目的挂靠单位,机关部处的科技工作者,可以根据项目与学科的吻合度和团队参加人员的组织情况选择挂靠的学院,按照自愿的原则,与相关的二级学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将科研任务与奖励挂靠到二级学院(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二级学院挂靠),科研任务挂靠到二级学院的时间在分配任务(一般是每年3月底)之前。
第七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跨二级单位申报项目(平台、团队)管理规定(试行)》(广师院〔2016〕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