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鼓励学校师生员工进行发明创造,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特设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发展基金。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基金主要来源为:
各级政府部门下拨的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所获得相关资(补)助资金;
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校名、校徽等学校无形资产的收入中提取;
学校拨款;
单位或个人的捐助;
其他收入。
第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基金主要用途为:
知识产权申请、授权过程中涉及的代理费和政府相关部门收费;
知识产权申请的组织、申报及转移转化工作必要支出;
知识产权文件文印费、邮寄费、知识产权查新检索费;
知识产权的维持费用;
奖励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过程中作出贡献的人员;
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活动支出;
参加知识产权实施转化会议的差旅费及会务费;
8.学校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的宣传教育活动费用;
9.知识产权学会及学术活动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资助对象。学校师生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五条 资助的条件。发明创造应具有成果转化的良好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优先支持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发展专利布局的发明创造和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资助的额度。资助的额度分为部分资助和全额资助。为鼓励教师开展发明创造,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并且没有在研科研项目的教师原则上给予全额资助,且一年内接受学校资助数量不超过1件,依据本基金发展情况确定部分资助的金额和全额资助的数量。
各级政府部门下拨的知识产权申请资助资金,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纳入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剩余部分补助给发明人。
各级政府部门下拨的知识产权授权资助资金,全额补助给发明人。
第七条 资助反哺机制。知识产权实施转移转化的收益中优先提取学校对该知识产权资助的等额资金作为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收益不足以抵消学校对该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转移转化收益全额纳入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转化收益足以抵消学校对该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后给予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在财务处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科研处按照学校财务经费额度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7〕2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