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成果保护和运用,提高学校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及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及师生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任职的教师、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被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条 本办法中“知识产权专员”,是指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专业能力,在科研项目中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实验室以及校设研究中心等。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自然科学”,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人文社会科学”,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内容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责任:
批准和发布学校知识产权目标;
批准和发布知识产权政策、规划;
审核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决定知识产权重大事务;
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有效沟通;
确保知识产权管理的保障条件和资源配备。
第十条 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承担以下职责:
拟定与学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创新相适应的知识产权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
审核知识产权政策、规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作为高等学校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
提出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议案;
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统筹协调知识产权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科研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承担以下职责:
拟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知识产权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包括知识产权质量控制,知识产权运用的策划与管理等;
提出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的方案;
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布局;
建立知识产权知识清单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价及统计分析体系,提出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审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培养、指导和评价知识产权专员;
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包括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备案,知识产权外部服务机构筛选、协调、评价工作等。
第十二条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机构,可设在图书馆等负责信息服务的部门,或聘请外部服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受科研处委托,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服务支撑;
为知识产权重大事务、重大决策提供服务支撑;
开展重大科研项目专利导航工作,依需为科研项目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受科研处委托,建设、维护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培训和推广工作;
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及其他数据文献情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配备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协助院系、科研机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以下职责:
知识产权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
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包括统计知识产权信息并报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备案等;
第十四条 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其职责为:
根据科研项目需求,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
管理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信息;
定期报告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组织项目组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第十五条 重大科研项目应配备兼职知识产权专员,负责:
科研项目专利导航工作;
协助项目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知识产权管理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为学校知识产权顾问,为知识产权重大事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中的资金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
(一)在人事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务合同等各类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奖励报酬、保密义务等;明确发明创造人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保障发明创造人员的署名权;明确教职员工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的责任。
对新入职教职工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形成记录;对于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应要求新入职教职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
对离职、退休的教职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明确有关职务发明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核心知识产权的教职员工离职、退休时,应签署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加强知识产权培训,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组织对学生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学生进入项目组,应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提醒;
学生因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可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或保密协议;
根据需要面向学生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第二十条 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可用于:
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维持;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评估、运营、诉讼;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运行;
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化;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知识产权激励;
知识产权培训;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系统;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设备、教师、办公场所相关资源,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运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及时获取知识产权信息;
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分析加工,并加以有效利用;
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销毁的要求;
建立信息披露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情况或造成知识产权流失。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获取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
在选题阶段要注重信息收集,获取拟研究选题的知识产权信息;对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分析加工,把握技术发展趋势,确定研究方向和重点。
在立项阶段要进行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确定研究技术路线,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起点;识别科研项目知识产权需求,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确定知识产权目标;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条款;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可与项目人员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明确保密条款;重大科研项目应明确专人负责专利信息,文献情报分析工作。
在实施阶段要跟踪科研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利信息、文献情报,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及时建立、保持和维护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记录文件;项目组成员在发布与本科研项目有关的信息之前,应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查;使用其他单位管理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时,应约定保护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数据等内容;及时评估研究成果,确定保护方式,适时形成知识产权;对于有重大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应以应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商业秘密保护等。
在结题阶段要提交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依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需求和目标,形成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评价报告;提出知识产权运用建议。
第二十四条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管理,特别是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管理。
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时,应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或者合同中专设著作权部分,明确约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署名,著作权的行使,对作品的使用与处置、收益分配,涉及著作权侵权时的诉讼、仲裁解决途径等;
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并与项目组人员签订职务作品著作权协议,约定作品的权利归属,必要时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擅自先期发表、许可、转让等;
创作完成时提交科研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教材、课件、剧本、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管理
使用校名、校标、校徽、域名及服务标记从事商业活动时,应向学校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缴纳标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进行约定。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前需进行申请登记。
规范著作权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学位论文和毕业设计的查重检测工作,明确教职工和学生在发表论文时标注主要参考文献等。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分级管理,包括:
基于知识产权价值分析,建立分级管理机制;
结合项目组建议,从法律、技术、市场维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分析,形成知识产权分级清单;
根据分级清单,确定不同级别知识产权的处置方式与状态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加强知识产权策划推广,包括:
基于分级清单,对于有转化前景的知识产权,评估其应用前景,包括潜在用户、市场价值、投资规模等;评估转化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权利稳定性、市场风险等;
根据应用前景和风险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资主体、权利人的利益,制定转化策略;
通过展示、推介、谈判等建立与潜在用户的合作关系;
结合市场需求,进行知识产权组合并推广;
鼓励利用知识产权创业。
第二十八条 在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许可或转让前确认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及权利归属,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调查被许可方或受让方的实施意愿,防止恶意申请许可与购买行为;
许可或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控许可或转让过程,包括合同的签署、备案、变更、执行、中止与终止,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的变更,预防与控制交易风险。
第二十九条 在利用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调查合作方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营销能力等实施能力;
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
明确受益方式和分配比例。
第六章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条加强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对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审查;
检索与分析、申请、诉讼、管理咨询等知识产权对外委托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
明确参与知识产权联盟、协同创新组织等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归属、许可转让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益归属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包括: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方案,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行政处理、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学校产生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适时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主动维权;
加强学术交流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知识产权流失。
定期开展监督,确保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适时开展知识产权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对照知识产权目标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
第七章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二条 建立激励与评价机制,包括:
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工作特点的职务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状况作为对相关院系、科研机构及教职员工进行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和为知识产权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办法按照我校相关科研奖励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凡是我校拥有所有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学校将其作为科研工作业绩计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先评优报奖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专利实施和成果转让所获的经济效益,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广师院〔2017〕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