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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制定全校专利工作计划,依法管理学校专利工作。

第二章专利申请与专利权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在我校编制内人员、合同工人员、临聘人员、外聘人员、访学人员等长期或短期在我校工作和学习的人员。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非物质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学校品牌等。

本办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非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学校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任务的单位,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第五条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凡将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者本人的,学校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申请专利的费用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费用应予以追回,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能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业绩岗位的评聘依据。

第六条 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对拟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需到科研处登记专利申请信息并办理手续;

对由个人直接申请的,由学校委托科研处审核专利申请相关材料,科研处出具书面材料,申请人凭书面材料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并加盖学校行政公章;

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专利,由学校委托科研处审核专利申请相关材料,并加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技术合同章”。办理完校内手续后,方可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申报专利手续,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报送科研处登记;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科研处存档。

第八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明人(设计人)及所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九条 发明人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应履行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内容,对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予以保密,以免专利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 应用类科研项目在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时,须对相关领域专利文献和其他有关文献进行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或者造成侵权。

第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议,以确定发明人(设计人)或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等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可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由发明人(设计人)支付或由学校设立的知识产权发展基金等经费中支出。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按协议办理。没有订立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一个月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与本规定相关的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相关发明人负责相关举证,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科研处可以参与协调处理。

第三章专利实施、转让与放弃

第十五条 为使专利成果能及时转化或实施,对学校持有的专利技术,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持有单位应积极联系用户,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学校科研处。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向外单位转让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征得学校同意并在科研处备案。有关专利转让、专利技术实施和许可贸易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统一行使各项专利权。

第十七条 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和公证。

第十八条 学校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放弃,在期满前请求提前终止的,由发明人(设计人)在缴纳下年度专利年费的前三个月,递交书面报告,提出弃权申请,由科研处签署是否同意弃权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

第四章专利奖励

第十九条 专利权实施的转让、许可、奖励及收益分配按照学校知识产权发展基金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非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创造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成果,作为发明人(设计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考核聘任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7〕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