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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合法使用,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科研规律,坚持公正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和强化监督的原则,所有纵向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协作条件,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检查,追踪问效等机制,防止浪费与腐化。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分层责任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和监督;财务处为纵向科研经费核算部门,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接受学校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各类研究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机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纵向科研经费来源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地市等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2.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及科研与科技开发等活动中按规定留成的科研基金和科技开发基金;

3.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4.其它经费。

第三章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按照各类项目对应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预算列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等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产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纵向项目可以支出市内的汽油费,一般每个30万元以下的纵向项目每个月原则上不能超过500元,30万元及以上的纵向项目每个月原则上不能超过1000元,汽油费报销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自行控制。

6.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7.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8.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1.人员费。根据粤财规〔2019〕5号文规定,由省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均不能设人员费。可在间接经费中的绩效中为项目组成员支出。

12.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为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不包括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其他费用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管理部门需要支出的有关费用。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根据项目申请书和“经费入账表”列明外拨经费数额,外拨经费不收管理费。

2.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对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进行绩效奖励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在对项目组成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提出分配方案,报科研处审批后统筹安排使用。

(1)国家自科基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剩余部分的20%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汽、暖消耗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剩余部分的80%用于后续科研工作。

(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如下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3)省级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对间接费用管理无规定的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四章纵向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团队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经科研处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凡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预算经过批复后,项目负责人还可以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对直接费用中各项预算(设备费预算除外)进行调剂。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

第五章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对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拨入学校后由科研处统一立项编号,财务处设立项目代码,并按项目预算实行额度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即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或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中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遵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为经费使用的合规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相关政府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纵向项目经费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其纵向科研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中必须要有国际交流与合作经费预算,且必须在预算范围内安排出访费用,不能超预算开支。每次出访前必须报外事处审查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以项目起止时间为准,项目开题后应做好各项支出的统筹安排,注意支出时间的合理性。支出发票、款项发放等所有单据正反面请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前复印留存,以保证结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不按时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各类报表或不能按科研项目计划进度完成任务(已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或无故中止项目者,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外,学校将冻结经费的使用,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根据科研处通知,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及时做好财务验收工作。一般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决算表,经费决算表交由财务处严格依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盖章,按规定需要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的,应同时提供科技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并连同其它总结归档材料上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 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组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未使用完的,按上级相关项目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报销票据的相关说明:

(一)真实发生的田野调查、心理测验等事项,在已有预算的情况下,如确实无法取得有关票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销。

(二)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设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项目组单独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行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第六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财务处、科研处应及时公布经费到账信息,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执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在3万至1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资金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根据合同约定,如有向校外转拨科研协作费的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学校领导按审批权限签字, 按项目立项书合同约定向外单位转出外协经费,并凭转出单位的银行进账回单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财务章后,回财务处作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非项目组成员的咨询、劳务费等必须按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开支,资金在3万以下的,由本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资金在3万至1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资金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度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对于经批准撤销或终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七章科研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属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项目(不含校级项目),上级文件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纵向项目均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拨入学校经费额(不含学校配套经费)的5%提成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学校统筹用于支付科学研究过程中所耗费水电等方面各项开支。根据财政厅对决算报表的要求,所有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的人员费用需作说明,说明内容包括开支金额、依据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开支去向(项目负责人开支时复印留存)。项目负责人对主要情况汇总后于次年1月10日前交财务处。如逾期不交说明,影响财务报表正常上报,将在次年停止从该负责人所有项目开支人员经费。

第二十八条 科研管理费主要来源于纵向科研经费提取部分。

第八章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全程监控的原则,加大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能,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按一定比例就经费使用及绩效进行专项审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的“跟踪问责”机制;监察处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进行监督,受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科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立项、管理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人员骗取、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取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1-3年申报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依法处罚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等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对已有相关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按上级制定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广师院〔2017〕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