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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精神,发挥学校在科技工作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充分保障和促进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科研助理分为全职和兼职两类。

第三条全职科研助理按学校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具体按照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事业编制合同工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招聘

第四条科研处精准对接科研助理岗位需求,结合应届毕业生实际就业情况,设定年度科研助理岗位数量。

第五条有充足自筹经费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和有充足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团队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科研处申请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独立设置的科研及新型研发机构,不含二级单位下设的科研机构。

第六条聘用对象主要为本校本科、硕士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经科研处审批同意设置的全职科研助理岗位,由用人单位招聘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招聘公告发布后,用人单位通过考试包含但不限于面试或笔试等形式,确定全职科研助理拟聘用人选。全职科研助理拟聘用人选经用人单位所在学校二级单位核准后,报人事处审批并在体检和考察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条科研助理招聘的学历学位和年龄基本要求

(一)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

(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科研助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禁止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聘用及薪酬管理

第十条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聘期等内容;科研助理岗位的合同聘期由用人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一般为3个月~3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负责人为科研助理日常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助理的经费筹措和保障、考勤管理、招聘考试、业务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奖惩及离职等具体工作;科研处和用人单位所在学校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科研助理聘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全职科研助理岗位的工资采取协议工资制,由用工单位与应聘人员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全职科研助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全职科研助理的工资由学校按月代为支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学校统一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从单位自筹经费或科研经费全额负担。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将合同聘期内学校代为支付和缴纳的费用(包括工资、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和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性预先划转学校人事处。合同终止时,经费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全职科研助理的日常考勤,由所在单位在每月报送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时一并报送。全职科研助理的变动(上岗、扣工资、离岗等)须及时通知人事处,如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兼职科研助理的报酬,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或科研经费全额负担,并由用人单位报财务处以劳务费形式直接发放,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兼职科研助理商定。

第十六条科研助理的工作内容必须与支出费用的项目业务范围和内容直接相关。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需符合项目经费支出规定,并有足够经费维持支出,否则不予聘用。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

所有全职科研助理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杜绝非法用工。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

(一)科研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所聘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学校和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

3.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工作或学习,或未经学校和所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学校和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使学校和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9.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10.行为不端,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1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中第12~13项情形,学校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酌情给予经济补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的。

2.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所在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出现,合同可终止:

1.合同期满。

2.所聘项目被终止或撤消,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3.所聘项目负责人离校,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4.受聘人员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聘用兼职科研助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代二级学院或科研机构与兼职科研助理协商签订劳务协议;科研项目或团队聘用兼职科研助理,由科研项目或团队负责人与兼职科研助理协商签订劳务协议。劳务协议的签订及内容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各用人单位因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而引起法律及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人事处将不定期对科研助理在岗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纪检监察室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严禁所聘用人员不在岗工作领取报酬等非法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科研助理。

第二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