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文号:广师大〔2018〕434号,施行时间:201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评议与决策机构和最终审定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2人。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均为单数,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任期内因退休、调离本校、暂时离职学校岗位或其他不能正常履职情形超过一年者,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缺额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增补。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27-31人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和本科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学位授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主席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7-9人组成(特殊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最多不超过15人),委员名单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涉及多个二级学院的一级学科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情况,由牵头学院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推荐成立分委员会,主席由牵头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1-2名),委员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及导师代表等人组成,所在牵头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分委员会当然委员。
(2)其他情况,按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和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无学位授权点则为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人组成(无学位授权点,委员则由专业负责人、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等组成),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分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七条 新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原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自行解散,学校不再另外发文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批准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类别的设置和调整。
(二)审查、批准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类别的建设与评估等有关报告。
(三)审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审批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听取并审议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评估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质量,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审定研究生、本科生培养中与学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八)依法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九)其他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提出授予或撤销相关人员学位的建议,以及授予学位的异议事项处理建议。
(二)提出新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合作指导教师、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省级示范基地)和年度招生指导教师的建议名单,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
(三)审定所辖学科专业各类学位授予标准。
(四)推荐优秀论文、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优秀研究生科研成果及其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评奖参选名单等。
(五)所辖学科专业学位的规划、申报、建设、评估与管理。
(六)所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与评估。
(七)所辖学科专业学位相关问题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学位办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调研、协调并形成决策参考建议。
(二)依据有关规定,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议题相关材料、资格的前期审核。
(三)本校学位相关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实施、上报等。
(四)经主席同意,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议题,并组织召开会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工作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2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各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分委员会,以下至第十六条同)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原则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到会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会议表决结果、会议纪要等由学位办存档。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办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可根据议题内容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席提议,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