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研究生教育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实行学校、学位点牵头学院、培养学院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组织实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制定(修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宏观把握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通过分级管理机制对学位点、培养学院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考评。

第四条  学位点牵头学院,即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点牵头学院在研究生工作部(处)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学位点有关学位点建设、评估与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机制,并负责本学位点的整体规划、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学位点牵头学院须指定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可兼任)并配置1名专职研究生工作秘书,具体负责本学位点的研究生教育相关服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培养学院在学位点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学位点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学科领域(方向)的建设、评估与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机制,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培养学院须指定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并配置1名专职(全日制研究生规模≥100人)或兼职(全日制研究生规模不足100人)研究生工作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日常工作。学校按照一定的师生比例给培养学院配置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具体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工作部(处)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积极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国家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负责统筹指导学位点、培养学院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入学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会同学生工作部做好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研究生奖助贷、“三助一辅”、学费收缴等审核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筹组织开展校级及以上各类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

(六)负责对违规违纪研究生进行处理,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校研究生安全和校园稳定工作,协调指导学位点、培养学院处理有关研究生重大突发事件及危机预防干预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

(一)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办法,指导各学位点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并对各学位点招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负责指导各学位点组织做好招生计划的预申报,编制申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发布学校年度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制定学校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办法,统筹确定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年度招生指标。

(三)负责制定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阅卷基本原则和要求;组织开展初试试题的命题、初试试卷的印刷、封装、邮寄、回寄试卷的接收、整理等工作;组织阅卷并上报成绩。

(四)负责制定学校年度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复试工作的纪律要求和保密规定,并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学位点的复试工作。

(五)负责组织审核考生资格材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完成拟录取考生数据的上报,接受上级部门审查;指导学位点和培养学院组织完成有关培养协议书的签订、考生人事档案接收移交、录取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负责制定有关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组织各学科专业制定(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审核各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开设,组织监督、检查各项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督查与审核各学科专业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三)负责组织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研究生创新项目、案例、课程和教材建设等项目的规划、申报、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总体规划,并指导、检查学位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校研究生学籍、电子注册、图像采集、专业调整、休学、复学、肄业、结业或延缓毕业申请、学历学位证书注册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学位点的规划、申报、建设工作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遴选换届工作。

(三)协助规划处组织开展学位点(学科方向、学科领域、专业方向(职教硕士))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成员的选拔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导师)遴选、培训、考核、评优等有关导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送审、涉密论文审批、评优与抽检等学位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学位申请审核、学位授予、学位档案管理、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评优活动。

第三章  学位点牵头学院职责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培养学院党委(党总支)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

(一)在研究生工作部(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开展本学位点招生工作。

(二)做好本学位点招生计划的预申报,科学编制学位点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

(三)协调各培养学院,组织做好初试、复试试题的命制、评卷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做好本学位点复试与拟录取等工作。

(五)配合学校,协助做好招生信访工作,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

(二)负责审核本学科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组织监督、检查本学科各项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学科公共基础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四)督查与审核本学科各专业研究生的中期考核。

(五)负责统筹组织本学科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研究生创新项目、案例、课程和教材建设等项目规划、申报与建设实施等工作;

(六)负责协调本学科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核本学科研究生专业调整、休学、复学、肄业、结业或延缓毕业申请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位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学位点的规划、申报、建设工作。

(二)负责组建学位点评估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学位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负责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候选人名单推荐,组织开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学位点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导师)遴选、培训、考核、评优等有关导师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位点研究生学位授予初审、学位论文评优与抽检等学位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学位点学术交流以及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评优等工作。

第四章  培养学院职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培养学院应建立和完善党委(党总支)统一领导负责、党政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主要负责,由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院领导协助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机制,并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专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在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指导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具体领导下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导师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导师要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具体领导下,在研究生的思想引导、日常管理、行为规范、心理疏导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充分发挥教育管理的作用,定期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负责落实学校研究生工作及党建、团学工作和班级建设的计划要求,做好党员、团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开展本单位研究生的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学术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就业创业及职业发展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开展研究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申请、材料审核和建档立卡工作,落实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各项资助工作;组织落实本单位研究生奖助贷、“三助一辅”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研究生心理健康档案,及时掌握研究生心理健康状况,做好研究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评优评先工作;对本单位研究生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八)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

(一)在学位点的统一指导和组织下,加强本单位学科专业的招生宣传,通过招生宣传咨询、生源组织、导师推介等途径扩大学科专业影响力,提高第一志愿报考率和生源质量。

(二)根据有关招生文件规定,确定招生学科专业名称、报考资格条件、初试、复试及加试科目名称及考试大纲,汇编本单位学科专业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和复试科目的命题工作,指派并督促命题教师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要求开展命题工作;负责本单位各科目复试试卷的保管、启封、印制、封装、评卷、成绩录入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研究生复试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复试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配合学校,协助做好招生信访工作,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

(一)成立学位点(学科方向、学科领域、专业方向)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各主要环节进行具体指导、工作落实推进、监督检查评估以及研究生培养经费统筹使用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和选修课等课程教学计划制定、课表编排、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录入、教学资料归档、教学工作量统计等教学组织工作;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成绩查询打印及成绩证明审核,课程的重修、补修、缓考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中期考核、论文开题、答辩、学术交流等环节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材料的归档报备。

(四)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发展规划;组织本单位重点课程、示范课程、实践基地、教学案例、规划教材等项目的申报、实施及督查等工作。

(五)负责监管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督促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定期检查导师谈话、研究生实践等记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外出学习、培养实习工作的审批,报学校备案;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务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填报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注册、电子信息采集与统计工作,研究生专业调整、休学、复学、转导师、肄业、结业或延缓毕业申请的初审工作,研究生证的发放及补发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积极开展学科竞赛与科技文化服务等活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有关学位点(学科方向、学科领域、专业方向)发展规划、建设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有关学位点(学科方向、学科领域、专业方向)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成员的培育及推选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导师(包括校外导师)遴选推荐、培训、考核、评优及招生资格审核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监测、送审评阅、答辩、评优、抽检,涉密论文初审,延缓答辩的申请,学位授予初审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档案的整理、归档,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学术交流以及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评优推荐等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试行办法》(广师党委〔2018〕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