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文号:广师大〔2019〕706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专业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硕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学校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国家财政拨款和用人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经费。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由我校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进行。复试的目的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个性素质。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我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按第七条入学考试方式录取的硕士生,其学习方式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等工作,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权力机构,拥有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最终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三)指导、监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审定各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
(五)确定复试工作方案和录取原则、审核拟录取名单,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公平与公正;
(六)协调、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命题、考试和录取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拥有对此问题的行政裁决权。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与公布;
(二)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并按期发放准考证;
(三)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和录取工作;
(四)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八)上报各项招生录取数据。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
(二)接收、审查考生报考材料;
(三)培训涉考教师,组织专业课的命题、评卷和面试、复试工作;
(四)协助做好试卷清理、监考、政审等工作;
(五)拟定初录名单;
(六)接受考生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七)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八)上报招生材料。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即招生规模,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下达。
各培养单位按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培养质量、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数量以及社会需求等,并结合上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方面,上报下一年度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此基础上,研究生处汇总各培养单位上报计划情况,并结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拟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批准的招生计划、各硕士点上报的入学考试科目和其他相关招生信息,编制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教育部当年下达实际招生计划之后,学校可根据研究生招生专业第一志愿考生生源等实际情况,对原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在招生复试录取阶段,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招生专业可以接收调剂生。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其报考条件,须符合当年度教育部发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所列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 考生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办法由教育部公布。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条 我校根据考生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一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二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初试科目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四条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五条 教育学初试设置单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第二十六条 会计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第二十七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外国语、数学和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二十八条 我校自行组织命题的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各招生学科专业应成立研究生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命题教师要签署《保密安全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评 卷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由我校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建立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
第三十一条 评卷工作应依据评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确保公平、合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第七章 复 试
第三十三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我校复试,复试原则上采取差额形式。
第三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第三十五条 我校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执行。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六条 复试时我校将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复查(以报名截至日期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三十七条 对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收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内容、方式由相关培养单位确定。
第三十八条 我校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对考生再次组织复试。
第三十九条 体检工作由学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可自行至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或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可提出具体的体检要求。
第八章 录 取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分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四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被录取的考生,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确定复试名单时,向报考的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时间在当年4月底前,逾期不再办理,也不得随意变动。申请由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上报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其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2年。
(二)保留入学资格者要求入学,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申请入学时,不改变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确定的录取类别(非定向、定向培养)。
第四十二条 定向生应在录取前,同学校、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协议书。
第四十三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我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六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有不一致之处,按当年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