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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文号:广师大〔2019〕702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为了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不含定向生)。

第三条  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中小企业去,争取在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学校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其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负责、培养单位配合的原则来进行。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和遵守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由各培养单位配合研究生处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报广东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派遣。

第七条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须回原定向单位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管理职责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开展,研究生处具体职责:

(一)组织和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

(二)统计和报送毕业研究生资料情况。

(三)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四)组织、安排毕业研究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五)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毕业研究生就业建议计划。

(六)组织办理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和开展毕业研究生文明离校活动。

(七)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档案的交寄工作。

(八)开展与毕业研究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九)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培养单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二)与导师联系,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研究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三)与导师联系,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办理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和党团关系的转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总结,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开展、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如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组织部、团委、校医院等)配合完成,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教育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是毕业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培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采取报告、讲座和咨询等形式,重点对毕业研究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三条 把就业指导与毕业研究生教育相结合,在就业过程中,必须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一)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二)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研究生树立义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研究生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粤的观念,自觉到祖国西部、广东省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去建功立业。

   (四)加强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及环境与成才的关系,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

   (五)加强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给母校留下优良的传统和作风,自觉文明离校。

   (六)加强毕业班党团员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团员增强党的观念或团员意识,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配合学校和做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就业推荐与就业方案

第十四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和各培养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地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解收集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如公告、告示、互联网、口头、电话等)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截留就业需求信息。

第十六条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应按照推荐表要求如实填写有关栏目,导师和培养单位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意见,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经研究生处鉴定和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为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建议计划的凭据,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发放及管理。协议书一式4份,每位毕业生只发1套。毕业研究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制或使用他人的空白协议书。研究生处向毕业研究生发放协议书时,应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和签收。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的协议书。协议书遗失、损坏或被用人单位拖延审批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导师、培养单位签字和研究生处审查后方可补领或换领。毕业生不得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优生优推的原则,热情为毕业生服务,不得利用就业工作之便为个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须经过如下步骤和环节:

   (一)毕业研究生持学校签发的就业推荐表,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最后交研究生处签署意见。

   (二)研究生处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建议方案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学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四)研究生处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协助交寄档案,并协助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协助组织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办理已落实单位毕业生的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经过慎重周密的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 在就业方案下达前,毕业研究生要求改派者,须书面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经培养单位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下达后,原则上不予改派。在派遣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报告研究生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按违约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持有新的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公函,经培养单位同意和研究生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毕业鉴定是学校和毕业研究生本人对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培养毕业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导师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和全体毕业研究生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本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毕业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政治态度与政治表现。

(二)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情况。

(三)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

(四)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五)参加科研、科技、学术、职业技能训练活动和创新、创业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或成绩。

(六)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毕业鉴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在毕业前3个月,研究生处发放《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二)个人自我总结。毕业研究生按照毕业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自己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好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中的个人基本情况、自我鉴定等栏目。

    (三)导师鉴定。导师根据毕业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对其思想表现、业务水平、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社会工作能力等客观全面的评价,写出鉴定意见,填入毕业生登记表。

    (四)培养单位鉴定。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的现实表现和特点客观准确地概括出对每一位毕业研究生的评价意见,经培养单位审查后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公章后送研究生处。

(五)学校审定。研究生处对毕业生登记表进行全面的审核,签署意见后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学校职能部门和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研究生处和培养单位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毕业研究生档案的清点、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一)读研前的各种档案材料。

(二)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三)研究生学籍表。

(四)其它相关培养记录或学籍档案(如休学、复学审批表)。

(五)研究生成绩表。

(六)申请硕士学位评审表。

(七)授予硕士学位通知书。

(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九)研究生就业通知书。

(十)其它应当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如考取教师资格证材料、党团关系等材料)。

第三十条 研究生管理人员在清理、整理、转递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坏学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一条 转移毕业生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途径或派专人呈送,不得让毕业生个人携带。

第三十二条 转递毕业研究生档案,必须进行登记,转递时应附上档案回执,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第三十三条 转移毕业研究生档案工作应在学校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2周内完成,考上博士的可以提前转递。

 

第六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导师和从事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就业纪律,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研究生,并按有关规定推介毕业生。

(二)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研究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工作。

(三)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情况,认真周密地组织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谈面试活动。

(四)坚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毕业生及其亲友赠送的金钱、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宴请,不得向毕业生及其亲友索取钱物。

(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自行处理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应当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做到:

(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规,自觉到国家亟需人才的地区建功立业。

(二)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原则,个人利益服从于国家和集体利益;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平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校声誉的事。

(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联系工作应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离校面试必须请假。

(四)毕业前还清所借公物、公款,接受助学贷款的同学与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五)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范,文明离校。自觉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自觉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按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仍需暂住学生宿舍者,需经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住宿费。

第三十七条 广大教职员工应理解和支持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通过不同形式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协助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不干预毕业研究生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凡是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经省教育厅同意,可列入春季就业计划。

第四十条 毕业研究生未能按规定时间找到就业单位,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以下简称择业期)政策择业期毕业两年内择业期内的政策和待遇如下:

(一)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一)、(二)项的相关待遇。

(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因特殊原因(含自费出国、移民)要求不参加国家分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就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就业分配事宜。自费出国或移民的毕业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参加国家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必须在毕业派遣期限办好离校手续离校,户口关系由毕业研究生本人办理,迁移手续转回生源地,档案由学校转回生源所在地有关部门。若不参加国家分配的毕业研究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则不予办理户口关系、档案转移和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广东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广师院〔20164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