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研究生教育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

文号:广师大〔2019〕674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30日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是课程教学质量高低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为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任课教师的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态度严谨。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三)有3年以上的本科教学经验,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四)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学前3个月内由有关学科提出书面报告,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才能履行聘任手续。

(五)专业课教师必须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六)对于第1次开设研究生课程的教师,由各硕士点组织试讲。

第二条 任课教师的职责:

(一)任课教师应按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要认真备课(含ppt制作),撰写教案,上述材料须在上课课前交各培养单位,由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批备案。

    (二)要努力学习业务,提高学术水平,组织好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水平,要积极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教学,提高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任课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提倡案例教学,提倡精讲和开展专题性的课堂研讨,提倡研究适合研究生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研究生任课教师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反映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应根据课程和教学大纲的内容,选择教材和参考书。对于教学内容稳定、学生多的课程,要积极协助研究生处组织好教材建设。

(六)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在教学工作中要治学严谨、严格要求、严密管理、严肃纪律,维护好正常的课堂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对迟到、早退和不认真听课、无故旷课者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及时向该生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反映。

    (七)要按研究生处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对研究生的考核。课程考试结束后要及时、公正、准确、合理的进行阅卷,并在考试结束后全日制2周内(非全日制1个月内)将成绩在研究生教务信息平台录入,并将成绩单及试卷(或考核作业)纸质版一份交到学生所在培养单位保存。

(八)从事课堂教学的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

(九)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一般不得随意请事假或停课,如确需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调课手续。

第三条 任课教师的奖励和资格复审:

(一)任课教师要努力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对于教学效果良好,成绩突出的优秀任课教师,研究生处组织优秀教师评选。

    (二)任课教师资格每2年进行1次复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要取消其教学资格,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必要时研究生处可以与培养单位协商调整任课教师。

第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五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广师院〔2016〕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