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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694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6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管理,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做好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精神,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广东省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粤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5〕19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自我评估与国家、省两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合格学位授权点评估形成完整的三级评估管理体系,是评估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并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了解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的重要方法,是学科建设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通过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采用诊断式评估,对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完善学科建设管理体系,促进并加强学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是学校对学位授权点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及其相关条件实际状况的全面检查和自我诊断,对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自我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五条   学校自我评估每年进行1次。

第六条   学校自我评估对象:学校所有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七条   学校自我评估的内容:

(一)《按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中的要求,考察学位授权点近5年在学科的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目标达成度。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今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四)评估内容要突出人才培养,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第八条   学校自我评估采取各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   学校自我评估程序:

(一)学校成立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审定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方案。

(二)各硕士学位授权点依据工作方案制定合格评估的实施方案,并开展年度自评考核工作。

(三)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学位授权点进行合格评估工作。聘请外校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四)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汇总并梳理各学位点校外专家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和最终自评材料,提交到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研究生处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自我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与处理:

(一)学校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确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

(二)各硕士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结果,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三)对于连续2次出现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位授予权,并按相关规定申请增列新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标准及指标体系

 

 

 

 

 

 

 

附件【附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