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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688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2.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同等条件下,学生为第一作者的优先);

3.出版学术专著、译著;

4.出版学术编著;

5.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奖项。

科研成果和所获竞赛奖项第一单位必须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二、三年级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及所获竞赛奖项须为读研期间获得,且统计截止日期为参评当年8月31日。一年级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复试总成绩(含初试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推荐参评。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每名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是科研成果和所获竞赛奖项不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当年有处分记录者。

(二)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六)参评学年无故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不注册者。

(七)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硕士点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由研究生处提请校长办公会确定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学校党政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

副组长:研究生工作部(处)长

组员:研究生工作部(处)、纪委办(监察处)、发展规划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相关职能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各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或成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各硕士点1名)。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拟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中的重大事项,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硕士点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硕士点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相关培养单负责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硕士点应根据学科专业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明确研究生导师及学院在推荐环节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导师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若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受此影响的获奖研究生名单需由调整后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  评审及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评审流程:

(一)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推荐、学院审查后,向本人所在硕士点提出书面申请。

(二)硕士点评审。各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并组织评审。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硕士点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相关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查硕士点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推荐获奖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一)对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或教师,应在拟推荐获奖学生所在硕士点公示阶段向拟推荐获奖研究生所在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逐级申诉,不得越级申诉。

(二)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或教师的申诉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并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硕士点公示阶段结束后,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研究生或教师的申诉。

(三)如学生或教师对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请裁决。对研究生或教师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

(四)经查证获奖候选人存在不宜获奖行为的,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查证获奖候选人存在不宜获奖行为,且涉及研究生导师的,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处理。

(五)经查证获奖者存在不宜获奖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经查证获奖者存在不宜获奖行为,且涉及研究生导师的,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处理。

(六)经查实,申诉研究生或教师属诬告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时间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门账户,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授权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广师院〔2014〕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