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评选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683号,施行时间:201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对表现突出和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各类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由学校资金支持设立,奖项包括优秀研究生新生奖、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考取博士研究生奖五类。
第四条 奖励方式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奖励申请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当年有处分记录者。
(二)参评学年无故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不注册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六)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流程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奖励进行总体指导、制定总体原则和年度实施方案,研究决定评审中的重大事项,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奖名单。
第六条 培养单位负责制订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评审细则,负责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励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参评者须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申请表》;
(二)导师推荐。参评者申报材料需经由导师审核,并亲自签署推荐意见。
(三)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根据评审细则评选,并将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四)研究生工作部(处)审定,将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表彰。
第四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新生奖。用于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读我校研究生。奖励人数为当年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
(一)申请对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所报专业录取,就读于该专业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新生,不含破格录取新生。
(一)奖励标准:10000元/生。
(二)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第九条 优秀研究生奖。用以表彰身心健康、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奖励人数原则上为各培养单位在籍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15%。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500元/生。
(三)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第十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用以表彰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并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研究生干部。对于培养单位,奖励人数原则上为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的3%;对于研究生会干部,奖励人数单列,原则上为研究生会干部总人数的25%,由研究生会负责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励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干部。
(二)奖励标准:500元/生。
(三)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用以表彰在读期间品学兼优的毕业研究生,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者或对学校有特殊贡献者优先考虑,奖励人数原则上为各培养单位当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班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1000元/生。
(三)评选时间:每年春季学期。
第十二条 考取博士研究生奖。用以表彰在读期间志存高远、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刻苦钻研、严谨治学的毕业生,奖励人数当年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毕业班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1000元/生。
(三)评选时间:每年春季学期。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流程:
(一)对研究生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师生,应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拟获奖人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申诉应逐级提出,不得越级申诉。
(二)培养单位对师生的申诉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并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培养单位公示阶段结束后,培养单位不再受理师生的申诉。
(三)若师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请裁决。对师生的申诉,研究生工作部(处)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
(四)经查证获奖候选人存在不宜获奖行为的,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查证获奖候选人存在不宜获奖行为,且涉及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处理。
(五)经查证获奖者存在不宜获奖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奖金和荣誉证书;经查证获奖者存在不宜获奖行为,且涉及研究生导师的,导师情况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处理。
(六)经查实,申诉研究生或教师属诬告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评各类奖项的研究生,学校将一次性发放奖金,以及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建立研究生奖励专门账户,加强对研究生奖励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广师院〔2016〕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