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育与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各培养单位须高度重视实践基地的遴选、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实践基地设立
第三条 学校按照“分层布局、全面覆盖,择优资助、激励实效”的思路推进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专业学位实践基地建设应遵循“按需设立,基础扎实;互利合作,讲求实效;责权明确,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实践基地分院、校两级:
(一)院级实践基地。由各培养单位自主设立,命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XX学院XX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每个招生专业(学科领域)原则上至少应设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院级实践基地。各单位签署的实践基地协议等材料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校级实践基地。 在院级实践基地中择优遴选产生,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命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XX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实行滚动发展,动态调整的办法,按需建设16个左右的校级实践基地。
第五条 实践基地的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业务与实践专业对口,满足专业实践培养方案的要求,能够提供完成专业实践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的必要条件,保证专业实践的质量。
(二)原则上,校级实践基地每年须承担8名以上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省级示范基地每年须承担12名以上研究生专业实践,国家级示范基地(含培育)每年须承担15名以上研究生专业实践。
(三)能够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实践指导教师,加强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实践结束后,对研究生实践情况给出考核意见。
(四)能够保证实习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食宿)、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基本保障。
(五)重视并安排人力、物力配合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能安排专人负责(或配合)对实践研究生进行管理、督促和接待等工作,并提供研究生完成项目必需的工具、资料及人员协助和指导。
(六)符合就地就近原则。
第六条 校级实践基地按以下程序遴选设立:
(一)培养单位按照当年研究生处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与依托单位有开展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合作的前期工作基础,填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申报书》。申报书应附前期工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二)草拟协议。培养单位与依托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按照研究生处提供的协议书模版草拟意向协议。原则上,协议期一般为3年。
(三)论证考察。研究生处对培养单位申请进行审核论证,同时将协议草案报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到拟设实践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
(四)专家评审。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申报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建立实践基地名单。
(五)签订协议。研究生处根据审核论证情况、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合作协议书。
(六)挂牌设立。合作协议签署后,学校向依托单位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XX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牌匾。
(七)颁发聘书。学校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有关校外兼职导师条款与实践基地协商,确定实践基地校外兼职导师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实践基地建设与考核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对校级及以上实践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
第八条 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协商组建实践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组长由研究生培养单位院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兼任,副组长由基地依托单位指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会成员由双方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制订实践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建立或完善实践基地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与督查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及运行,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改善或添置,不断加强基地的硬件建设。
(三)开展校外导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的推荐、遴选、培训与考核等工作,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四)协助解决就业,为研究生提供就业岗位或就业信息咨询。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实践基地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
(六)以联合培养研究生为载体,联合开展教学改革、课程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九条 实践基地导师团队建设要求。由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导师团队,导师可以来自不同的学科领域,每个学科领域至少包含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以上实践基地的合作导师。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合作导师由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合作导师可担任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或对研究生论文进行指导;实践基地工作小组每年对合作导师进行年度考核,并按工作量核发酬金。
(二)校内导师由培养单位选派,除选派研究生导师外,还需选派青年教师参与导师团队,具体负责参加专业实践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检查考核:
(一)考核形式
1.基本数据年报。所有校级以上实践基地须在每年度9月30日前向研究生处报送上一学年度(上一学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的基本数据(数据样表另发),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年报的实践基地将视为自动放弃实践基地资质。
2.中期检查和合格评估。实践基地建设一年后,须开展自我评估和通过由研究生处开展的中期检查,未通过中期检查的取消实践基地资质;实践基地建设二年后,须通过由研究生处组织的专家组合格评估,未通过合格评估的取消实践基地资质。合格评估不通过的,则取消培养单位一年内申报各类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资格,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申报各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的资格。
3.存续申请。实践基地建设期满三年后,均须进行存续申请,评审通过者,重新获得授牌,进行新一轮为期三年的建设,未及时进行存续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实践基地资质。
(二)考核内容
1.指导思想
(1)实践基地的建设目标定位准确,基地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密切结合。
(2)实践基地建设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与专业教学要求相适应,并已初具规模。
2.功能发挥
(1)能较好完成学校的实践教学任务。包括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能力训练;按照职业技能的各种规范、职业活动环境的实际要求开展专业实践。
(2)能建立较健全的校内外双导师制,共同承担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能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3.管理运行
(1)实践基地的运行、管理规范,教学文件、实习安排及指导记录等资料齐全。
(2)实践基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承担一定的管理及实践教学指导工作量。
4.培养质量
(1)研究生撰写的实践学习总结报告综合评价较高。
(2)实践教学成果显著。
5.社会效应
(1)参与国家、省市重大教学科技实践活动并做出积极贡献,社会反响良好。
(2)对实践基地的建设具有示范引领意义。
第十一条 考核绩效:
(一)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与实践基地的设立、管理情况及运行绩效挂钩。研究生处应加强校级实践基地的管理考核工作。因无实质运作、存在严重问题等情形的,取消其校级实践基地资格并核减招生指标。
(二)学校从合作关系良好、承载能力强且规模稳定、培养质量高的校级实践基地中遴选“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获批后可以举行挂牌仪式,仪式由相关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进行。学校从成绩突出的省级示范基地遴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培育项目”进行强化建设并推荐参加国家示范基地评选。
第四章 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院级实践基地建设费用,由相关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自行解决。校级以上实践基地一经挂牌运作,学校将给予实践基地建设经费(校级6-12万元,省级12-18万元,国家级培育15-21万元,国家级24-30万元)。
(二)校级以上实践基地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建设经费用于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和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践基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协力加强对经费的有效使用。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经费,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总体规划,分年实施。建设经费额度根据实践基地设计方案的实际需要和执行情况总体规划,分年实施。
6.项目经费管理权在研究生处,实践基地的我校负责人(一般为实践基地所在各专业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责。
7.实践基地建设周期原则上为3年,实践基地建设1年后,须参加由校研究生处组织的中期检查;实践基地建设2年后,须参加由校研究生处组织的合格评估检查。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管理:
(一)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实践基地建设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二)实践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结转使用的,应按本校有关规定报批后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践基地经费的使用和审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中所列预算支出。
(二)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包括人员经费、实践培养费、业务费、软硬件购置费等,相关经费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1.人员经费。指在项目建设中,用于建设双师(结构)团队及研究生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
2.实践培养费。指实践教育教学、实践课程建设、实践教材编写、研究生实习补助等与实践培养相关的费用。
3.业务费。指实践基地高校运行费、实践基地企业运行费、实践基地信息工作费、专家咨询费等。具体可包括:
(1)资料费:指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调研费:指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开展国内外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结算此项经费时必须提交20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及相关调研或参会证明。
(3)会议费:指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组织会议之前须将会议议题、主要内容和经费预算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科,由研究生培养科统一报请学校审批后召开。
(4)信息平台建设:指用于实践信息发布、实践申请和批复、实践记录、信息反馈等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的费用。
(5)专家咨询指导费:指在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指导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专业学位授权点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
(6)教师培训与指导费:指教师进修学习、提高实践能力和指导研究生实习实践的相关费用。
(7)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合作交流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流费用。
(8)支付给直接参与相关工作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4.设备购置费(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10%)。指为完成实践基地建设而购置的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三)经费支出需接受拨款单位、校财务处、研究生处的指导和审核。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实践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五)经费根据实践基地建设的完成期限,一般分三次拨付。第一次在实践基地建设立项后拨付1/3;第二次在实践基地建设一年后,通过自我评估和由研究生处组织的中期检查后,根据各实践基地建设情况拨付1/3,未通过中期检查的停止拨付经费;第三次在实践基地建设二年后,通过由研究生处组织的专家组合格评估后,拨付余下的1/3,未通过合格评估的停止拨付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监督与检查:
(一)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与经费有关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不完成项目任务者,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实践基地建设负责人所在院系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学校。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学校将视情况对该专业学位授权点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各实践基地必须完成经费结账工作,并向财务处和研究生处提交基地建设经费结算表。经费如有结余,由学校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