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透明,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复试工作原则
第一条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取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基本情况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第四条 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明确的等次结果。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复试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指导,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各招生学科专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招生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本硕士点复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每个复试工作小组至少由5人组成,另设秘书1名。根据本规定制订本院复试办法、程序、内容和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
第八条 复试工作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成员姓名不得于复试前公布。参与复试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所有参与复试工作的人员须与招生培养单位签订工作责任书。
第九条 复试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考生专业课笔试、面试、英语测试等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复试试题由招生培养单位保管及启用,按照有关规定,复试命题管理与初试自命题管理规定相同,复试试题、评分标准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级材料,须严格保密。涉密人员应与招生培养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 在复试前,各专业应将复试基本分数线、参加复试考生名单、考生初试成绩等信息在网页上公布;在复试结束后,各专业应及时将考生复试成绩,综合成绩排名,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监督制度。研究生处负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及时了解、监督复试工作的情况与进展,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巡视制度。研究生处派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沟通与管理。
第三章 复试名单的确定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确定复试名单。各学科专业原则上采取差额方式进行复试,复试比例一般在1:1.2左右,生源较多的专业可适当加大比例,但最多不超过1:2.5,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各招生专业(领域)不得扩大复试比例。
(一)第一志愿生源复试。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本专业(领域)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已达到复试人数的专业(领域),不得接收调剂生。
(二)调剂复试。对合格生源不够的学科专业可在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间进行调剂,但必须符合教育部确定的调剂原则和复试分数线标准,否则不得进行调剂复试。
(三)破格复试。学校原则上不安排线下考生参加复试(破格复试),但对个别上线人数不够、且调剂录取仍难于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领域),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安排个别优秀的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总分较高、单科成绩略低或单科成绩合格但总分略低的考生参加破格复试。破格复试须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破格复试申请表》,经报考专业所在招生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破格生方可参加复试。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各学科专业在复试阶段必须由专人认真核查考生的初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及大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往届生的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大专毕业的往届考生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对考生学历证书原件有疑问的要及时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反映,对经审查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第四章 复试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十六条 复试主要包括专业课笔试、面试、英语测试等环节(复试满分250分)。
(一)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
1.专业课笔试采取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2.笔试场地严格按正规考场设置,配有监考教师。
3.复试笔试要求使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制定的答题纸。试卷须使用统一密封的试卷袋,并让考生在开启前确认试卷密封的完好性。试卷回收后须密封考生的个人信息后评阅,评阅完毕,要求各招生培养单位认真做好对每一份试卷卷面分数的复核工作,评卷人员和复核人员均须在答题纸登分处相应位置上签名,确保评卷工作质量。
(二)面试(满分100分)
1.复试小组逐个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面试,每位考生面试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如果考生人数较多,面试可分组进行,但考生的分组名单应随机确定。
2.面试试题由复试小组在考生复试前拟定,试题的数量应不少于五套,每道试题的阅读量不宜过大。
3.面试采取由考生从试题中随机抽取题目,根据题目要求和面试教师提问,考生当场回答的方式进行。为确保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相关招生培养单位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必须进行认真、详细地现场记录并录音、录像。复试情况记入《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记录表》,复试工作小组成员及组长应确认复试情况记录表的内容真实完整并在复试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4.每位考生面试结束后,复试评分人员必须当场独立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考生的最终面试分数。
5.每个面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必须要有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参与整个面试过程。
6.条件许可的单位应单独组织对考生的实践(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英语测试(满分50分)
英语测试可包括英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专业英语笔试。考核形式、考试时间由招生培养单位制定。考场设置、评卷要求、答题纸使用等参照专业课笔试执行。
(四)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不少于2门的笔试科目。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须与当年本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加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同等学力考生加试采取闭卷考试,使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制定的答题纸。考试时间每门一般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笔试场地要严格按正规考场安排, 并派有监考教师。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五)体检:体检工作由学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可自行前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或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可提出具体的体检要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复试主要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选拔性和针对性,各招生培养单位可以根据专业(领域)特点及办学特色确定复试内容。一般应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听说写能力和阅读文献能力;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五章 录取原则和要求
第十八条 在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进行录取,并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入学考试综合成绩由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
(一)复试成绩为:专业课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英语测试成绩。
(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由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各占综合成绩的权重为50%,即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初试总分/5)×0.5+(复试成绩/2.5)×0.5或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初试总分/3)×0.5+(复试成绩/2.5)×0.5。分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原则,依次录取,优先考虑第一志愿考生。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科目必须每门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才能录取。招生培养单位按考生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排序,提出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条 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复试阶段所有材料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并至少保留3学年(未录取的考生材料保存1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省及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录取办法,对各招生培养单位的复试结果和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各招生培养单位拟录取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对拟录取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按有关要求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有关上级部门,经上级部门检查、审核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定向研究生须与学校、定向单位签订相关的协议书后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招生培养单位所要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复议制度。为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要向考生公布监督电话。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由招生复试工作小组及时答复;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广师院〔2016〕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