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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工作,以教育部、广东省和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等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树立科学的质量观,结合学校学科特点探索和创新研究生教育发展模式,面向广东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新需求,以学位点为核心,以学科专业(领域)方向所在的二级学院为主体,以导师为责任主体,围绕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明确学校、培养学院与相关人员的职责,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创新机制,激发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学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水平。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保障、生源质量保障、培养过程质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导师队伍质量保障、学生工作建设保障和质量监督与评价等7个方面。

第二章 组织管理保障

第四条 建立校、点、院三级管理机制。学校负责研究生质量保障与监督的顶层规划与设计,主要职能是管理、协调、督导和自我评估;学位点牵头学院(以下简称学位点),即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点牵头学院,做好与学科专业发展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机制、评价体系、实施办法的制定及具体实施,及学位点内部教育质量相关事务的协调和管理;教育、工程专业学位点由学校牵头统筹管理。培养学院负责所属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质量保障工作,研究并制定培养质量相关工作的政策方针和培养质量标准,从研究生的招生质量、分类培养质量、学位质量和导师质量等方面指导质量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位点要执行国家和学校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做好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积极进行内部自我评估,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授权点评估和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以及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开展的质量评价和教育质量认证。培养学院要根据学校和学位点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制订具体相关工作实施细则,并由专门人员做好日常工作,保证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 不断推进研究生管理工作队伍建设。明确研究生管理实行学位点负责制。学位点须配专职分管研究生的副院长1名和专职研究生秘书1名,负责本学位点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培养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100人及以上须配置专职研究生教学秘书1名;全日制研究生不足100名的须配置1名兼职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八条 学校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就业、研究生工作等信息模块的统一与协调;优化功能结构,完善基础数据,着力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服务全校师生、服务管理部门、服务社会的高效率、人性化的信息平台。

第三章 生源质量保障

第九条 结合我校实际,积极申报硕士研究生推免资格高校,探索我校本硕连读机制,积极引导我校本科生增强求学升学意愿,提升专业层次追求,努力将我校优势本科教育、优良学风建设、创新创业教育的成果顺利转化为研究生人才培养的优质生源保障。

第十条 建立“以学校为主导,以学位点为主体”的研究生招生宣传模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研究生招生宣传活动,着力加强校内优质生源的深度挖掘与校外优质生源的吸引拓展,让优秀考生了解学校、信任学校、报考学校。

第十一条 优化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体系。建立一套与学科布局相适应、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优化生源结构,提升生源质量。通过招生指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特色优势学科及服务区域经济和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鼓励学科交叉,推进学术创新。

第十二条 完善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目标,构建更加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招生考核选拔体系,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作用,保证招生质量。

第十三条 优化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设置,加强自命题质量管理,提高复试考核水平,规范面试环节。

第四章 培养过程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以创新引领为核心,明确研究生教育的战略定位、发展思路、培养目标和培养理念,系统科学编制研究生教育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研究生教育教学、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的相关文件。规范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强化教学质量监督和教学质量评价,建立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预警、分流和淘汰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分类培养,突出特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按“分类培养、科教对接、产学融合、互联互通”的路径,建立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协调发展、各具特色的学位体系,在学位标准、招生计划、考试选拔、培养模式、质量监督等方面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学位点要定期修订完善研究生培养方案,认真落实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实施过程,执行预警、分流和淘汰制度,包括培养目标制定、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学术训练和规范等。根据教师任职资质选聘课程任课教师,确定课程负责人和教学大纲;通过组织研究生评教、教师自我评价、督导评价工作,保障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教学检查制度,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学校将完善研究生听课、评课制度,以任课教师考勤为基础、专业负责人听课为辅助、教学督导和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为重点、学生评课为补充的方式,构建考勤、听课、查课、评课四位一体的教学检查制度。学校要将教学检查结果与学生评奖评优及中期考核等环节挂钩、与教师考核评价挂钩,督促学生与任课教师重视课堂教学环节。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培养过程的选优分流机制,严格执行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开题等各阶段的分流与淘汰办法。

第十九条 学位点要加强课程设置,立足各专业(方向)、研究领域的学术基础与学术前沿,调整、更新或重新设计研究生课程的形式和内容,优化课程体系。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注重引进相关职业领域优质资源,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重点建设一批面向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性课程,着重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和职业技术技能的提高。

第二十条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制度,发挥导师在培养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导师应定期对研究生科研计划及记录进行检查、指导,建立督查制度;定期与研究生交流、沟通思想,建立交流制度;定期与各培养学院分管领导或研究生教学秘书联系,建立联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考核管理,加大分流淘汰力度。研究生处要进一步加强考核管理,全面清理汇总违反学籍规定、学业成绩或学位论文不合格、超出培养年限等问题学生名单,按照相应管理规定,给予分流淘汰处理。

第五章 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校制定硕士研究生学位申请基本要求和学位工作的基本程序。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位点根据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建立健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以及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充分发挥学位评议组和学位评定分委会在学位质量监督中的作用,严格淘汰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十四条 导师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将学术规范、科学精神融入其中,保证学位论文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对学位论文不符合标准的研究生令其限期修改。切实做到学位论文工作中的开题、预答辩、评阅、答辩、答辩后修改等程序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 加大论文查重力度,实施学位论文匿名全盲评审,不断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力度,对首次查重重复率超过15%的,将通报导师、约谈学生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首次查重重复率超过40%的,将通报导师、约谈学生并直接延迟1年答辩。

第二十六条 规范学位论文答辩环节,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学位点要高度重视并规范论文答辩环节。要按照学校制定的文件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组织预答辩及答辩工作。学校组织对论文答辩过程进行不少于5%的随机听审,对不符合程序的答辩予以纠正并限时整改。

第六章 导师队伍质量保障

第二十七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招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必须有足够的研究经费为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科技开发和学术交流等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导师负责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具体包括指导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督促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检查和指导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执行及其完成学位论文的情况,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行、学风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分流和淘汰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健全导师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导师招生资格动态审核与培养质量的联动机制,建立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把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列为导师的基本职责。改进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的绩效评价办法,把学业指导、学术交流、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等纳入导师评价体系,强化质量因素,淡化数量指标。加大对优秀导师和优秀研究生培养工作者的激励力度,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教学成果显著的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奖励。对导师在校研究生人数总量进行控制,保证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上的人均精力投入。加大对行为失范导师的处罚力度,对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导师,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大导师交流与培训力度。学位点要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制度,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为导师提高学术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加强新导师培训,交流推广优秀导师的指导经验,借鉴国内外兄弟院校经验,不断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指导能力。鼓励组建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研究生,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人才交流与共享,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中小学)、行(企)业“三(双)导师”制度。

第七章 学生工作建设保障

第三十条 全面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全面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生业务学习的紧密融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研究生教育全过程。重视对研究生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学术道德的教育,培育研究生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敢于担当、团结合作的品质。落实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扎实推进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养身心健康和学术专长的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 健全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制度。把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作为必修环节纳入培养方案。构建科研诚信教育和学术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建设绿色学术生态环境。强化正向引导,通过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开展和打造研究生喜闻乐见的文化品牌活动,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不断推进研究生思政工作队伍建设。明确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实行培养学院党委负责制;强化和落实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师负责制,明确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上级规定稳步落实师生比配置;加强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建设,选拔德才兼备的年轻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

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强化国家、学校、培养学院、企业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对研究生学习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推进研究生“三助一辅”育人体系的建设,强化实践育人,为研究生提供实践锻炼平台,培养和提升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管理服务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和发放办法,建成奖励效果明显、扶贫帮困到位的奖助体系。

第三十四条 建立研究生职业指导与服务制度。健全研究生就业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大研究生自主创业的培训与帮扶力度,促进研究生就业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第八章 质量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以学位点为主体、以导师为核心”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的保障体系。通过质量制度建设、规范研究生教育过程管理,加强导师、研究生和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形成体现自身发展定位、学术传统与特色的质量文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点、院三级督导机制,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等环节开展质量检查、监督和评价,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质量督导组,主管领导每学年从事1-2项涉及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督导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教学检查、教学评价、答辩巡察和学位论文抽查等;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对承担的工作自评自查,完善和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研究生通过问卷、座谈和网络等形式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七条 开展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学术学位硕士注重学术创新能力评价,专业学位硕士注重职业胜任能力评价,注重学生的职业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行业社会人士在评估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践行自我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强化评估结果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将评估结果与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绩效奖励等直接挂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办法》(广师院〔2018〕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