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规范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内容,指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有关的社会活动,包括各硕士点和学校以及有关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学术沙龙,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等,以及研究生会组织的由研究生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等,不包括按照研究生课程中安排的专题讲座。
第二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参加学术活动10次以上(含10次);原则上,至少参加1次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鼓励积极参加。
第三条各硕士点和研究生处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做好年度计划,组织研究生学术活动,满足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需求;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
第四条各硕士点为研究生举办的学术讲座等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活动所需经费从各硕士点学科建设经费与研究生教育经费中开支。
第五条研究生处应积极创造条件,协调组织各硕士点为在校研究生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并负责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统筹协调课程学习、课题研究等,积极参加由研究生处、各硕士点及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
第七条举办研究生学术活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为更好地对研究生学术活动加强管理与监控,各硕士点、研究生处、研究生会与研究生个人组织的学术活动要事先对活动主题、内容把好关,并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其中涉及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的要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批。
第八条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研究生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需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费用从研究生培养费、导师科研费中酌情支出,学校鼓励各硕士点对研究生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以及举办的学术报告等活动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研究生学术活动各项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包括研究生申报、导师审查、各硕士点审核与研究生处复核等。具体管理程序为:
(一)研究生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表》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对于参加的学术活动,研究生须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学术活动结束后的10天内,按要求填写上述登记表,提交导师审查。
(二)研究生导师审查。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提交的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学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并填写审查意见。对于审查通过的登记表,于研究生提交后的15天内转交所在硕士点审核。审核未通过者,按要求取消登记或退回研究生修改补充。
(三)各硕士点审核。各硕士点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的学术活动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生成《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汇总表》,于每年3月15日前提交研究生处复核。
(四)研究生处复核。研究生处培养科在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对各硕士点所提交的汇总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者,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给予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必须在申请答辩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术活动,学术活动审核不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填写参加学术活动信息。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处负责对研究生学术活动进行抽查评估,向各硕士点反馈发现的问题与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演技苏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