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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为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专家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各培养单位(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二级单位或牵头单位)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各专业领域(方向)所在培养单位设立培养指导专家工作小组。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和各培养单位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致,一般同期换届。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研究生院。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职责。具体主要有:

(一)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重大议题;

(二)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和处理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事项;

(五)指导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职责。具体主要有:

(一)组织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为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基本标准、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

(四)负责监督指导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工作,并给出学术评价;

(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确定的,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院院长任副主任委员,设秘书1人,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当然成员。同时,应有不少于20%的校外行(企)业专家、知名学者作为成员。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人员组成。一般由7~15名委员组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根据其专业领域(方向)实际设置情况确定)。其中,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2-3人,设秘书1人。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为委员会当然委员。应有不少于20%的校外行(企)业专家、知名学者担任委员。行(企)业专家原则上在我校校外实践导师中遴选。

第十条 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校形象及声誉的;

(五)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可增补成员。

第五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推进实际需要,经主任委员同意,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召集举行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培养指导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4次,研究讨论本学科专业内涵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过程管理工作,并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召开。

第十三条 培养指导(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如需对某个重大问题形成决议,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进行表决,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须实行回避。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或牵头单位作为研究生招生、培养及教育质量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对培养指导分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并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