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重要环节。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建立必要的预警分流机制,提高研究生整体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在读研究生均须按本办法按时参加学位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原则上,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至少6个月后方可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至少6个月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原则上,学位论文开题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内完成,中期考核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内完成。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开题目的
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由以课程学习为主的理论知识教育转入以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为主的科研创新能力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研究生论文选题、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贮备进行总结和审核的过程。
第五条 选题原则
研究生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所承担的研究项目或课题以及本人的研究特长,在广泛查阅文献、深入调研、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经与导师充分协商后确定选题;或在对研究生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由导师(组)提出、征求研究生同意后确定。选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所选课题应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要充分考虑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二)创新性原则:所选课题应是前人尚未研究过或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在理论、实践、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预期可以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成果。
(三)前沿性原则:所选课题应瞄准学科发展的前沿方向,选择当前学术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或是目前某一研究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使研究成果具有相当的前瞻性。
(四)实践性原则:所选课题应将学科或专业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尤其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主要来源于专业实践,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应用性,强调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第六条 开题报告内容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二)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
(三)主要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
(五)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六)已有基础,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解决途径;
(七)主要参考文献。
第七条 文献综述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的字数一般不得少于5000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的字数一般不得少于3000字。
(二)文献综述引用的文献须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暂行)》规定格式列出。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引用的文献原则上不得少于50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引用的参考文献原则上不得少于30篇,一般应有一定比例的外文文献,近五年的文献原则上不得少于总文献的五分之一。
第八条 组织实施
学位论文开题由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点(学科领域)所在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环节且课程成绩总学分达到要求后,方可提出开题报告申请,撰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审查。
凡未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环节的研究生,须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向研究生院提交延迟开题申请,在六个月后申请开题。
(二)培养单位成立由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并拥有学科或专业学位点(学科领域)相关学术背景的专家组成的开题报告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原则上半数以上成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组长须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评审小组须有1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校外行业专家,申请人导师可列席听取专家意见但不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公开进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培养单位需提前三天公布学位论文题目、报告人、指导教师、评审小组成员、开题报告时间和地点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论证,主要评议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生是否可以开始进行论文写作等。
(五)开题报告需有专人记录。
(六)《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书》一式3份,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各存1份,并于第4学期开学第2周前提交研究生院。
第九条 评议结果与处理
(一)开题报告的评议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 暂缓通过者可在开题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开题;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者,视为“不通过”;不通过者可在六个月后,再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后重新开题。暂缓通过或未通过者第二次开题后仍未通过,可在六个月后向研究生院提出第三次开题书面申请。连续三次未通过者,终止其学习,作退学处理。
(二)开题报告通过后,不得擅自变更学位论文选题。若实质性变更学位论文题目(变更了研究方向和主题),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组)和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申请重新开题。若无实质性变更,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组)和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修改。选题变更后仍不能如期进行者,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十条 考核目的
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要环节,旨在全面考查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学术研究能力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等,及时发现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后续学业安排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思想品德考核。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完成学分的情况。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须完成培养方案相关要求、修完个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和通过必修环节(专业学位的专业实践除外),并取得学分;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成绩须达到 75 分及以上。
(三)科研能力考核。主要考查研究生是否具有深厚学术素养(包括专业理解能力、专业批评能力、知识运用能力、问题分析能力和方法评价能力),着重考查学位论文开题以来论文撰写及在相关科研方面的进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
中期考核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一)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至少6个月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环节,方可提出中期考核申请。研究生本人就思想政治、组织纪律、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自我评价,撰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经导师审核同意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审查。
凡未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环节的研究生,须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向研究生院提交延迟中期考核申请,在六个月后申请中期考核。
(二)导师就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进展及科研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其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各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开题报告完成时间进行审核。
(三)培养单位成立由5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拥有学科或专业学位点(学术领域)相关学术背景的专家组成的中期考核小组,原则上半数以上成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组长须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须有1名副高及以上职称校外行业专家。考核小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集体决议给出考核结论。
(四)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填报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召开报告会。研究生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中期考核结果做出结论性评定意见,给出考核评定等级。
(五)中期考核需有专人记录。
(六)《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一式3份,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各存1份,并于第5学期开学第2周前提交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与分流
(一)考核标准及等级
中期考核按四级记分原则评定等级:85~100分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考核“优秀”:思想品德好,修满规定学分,科研能力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单科最低分不得低于75分,无重修记录。
2.考核“良好”:思想品德好,修满规定学分,科研能力比较突出。学习成绩良好,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无重修记录。
3.考核“合格”:思想品德好,修满规定学分,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4.有以下情况之一,中期考核“不合格”:
(1)政治思想差,道德品质恶劣;
(2)学位课程加权重平均成绩低于75分或者有一门及以上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者同一学期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在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过程中不认真负责,草率从事,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过失者;
(4)在文献阅读和开题准备工作中,科研能力表现很差,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者;
(5)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6)其他不具备继续培养潜质的情况。
(二)结果处理及分流
1.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以正常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
2.中期考核“优秀”者,学校优先推荐参与各类研究生奖学金及综合评优评奖。
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须在中期考核结束六个月后提出重新中期考核申请,由考核小组对其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复查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处理;若未按时提出重新中期考核申请或经复查仍“不合格”,则由考核小组签署意见,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终止其学习,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广师大〔2019〕693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广师大〔2019〕697号)同时废止。